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宝马4次碾压儿童:交通肇事还是故意杀人(转载) [复制链接]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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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  发表于: 2010-09-14


文/晏扬 
9月7日上午,江苏省新沂市3岁半男童乐乐正在居民小区内玩耍时,一辆宝马车突然倒车将他撞倒并从他身上碾过。令人惊愕的是,宝马车紧接着又反复3次碾轧乐乐,导致其惨死。录像显示,肇事司机伍某确认孩子死亡后离开,既没有报警也没有采取任何抢救措施。当地警方事发后认为,伍某与乐乐家人之间无任何过节,因此不存在“故意杀人”的动机,只是惊慌失措所致,伍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刑拘。
在如此惨绝人寰的悲剧面前,对丧尽天良者的道德谴责已无太大意义,且让我们抛开宝马车所代表的富人标签,从法律的角度看看肇事司机伍某该当何罪。
从新闻报道的细节看,伍某4次辗压乐乐,可能并非惊慌失措所致。如果说他第一次倒车撞倒乐乐是失误,亦即交通肇事,那么后3次碾压则很有可能是故意为之,是在清醒意识支配下作出的选择——“碾伤不如碾死”。实际上,“碾伤不如碾死”已经成为一些肇事司机的“理性”选择,其冷血逻辑是:碾伤可能意味着受害人终身残疾,司机一辈子麻烦不断;碾死则意味着司机一次性赔钱,即使坐几年牢但却干脆利落。此前一些地方也出现过司机故意碾死受伤者的情况,其令人发指的行为都是受这一冷血逻辑驱使。
显然,“碾死”比“碾伤”的犯罪情节更恶劣,后果更严重,法律绝不能纵容“碾伤不如碾死”这一冷血逻辑,绝不能让“碾死”所受到的处罚比“碾伤”还轻。
新沂市警方认为伍某并非“故意杀人”并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刑拘伍某,让人难以信服。没有故意杀人动机并不意味着不是故意杀人,很多歹徒行凶都是残害无辜者,残害与他无冤无仇甚至素不相识的人,难道这些歹徒不是故意杀人?所谓“故意杀人”是指“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”,伍某的行为很可能符合这一定义。而根据相关司法解释,交通肇事罪在很多情形下可以转化为故意杀人罪,比如肇事者明知被害人已经受重伤,为逃避罪责,希望或放任被害人死亡而逃逸,致使被害人因抢救不及时而死亡,这种行为就应当按照《刑法》第232条以故意杀人罪论处。在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1月出台的《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中明确规定,“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,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,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”,应当分别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。
肇事司机将受害人隐藏、遗弃致其死亡,这种行为尚且要以故意杀人罪论处,那么肇事司机故意重复碾压受害人致其死亡,显然更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。这与肇事司机是否惊慌失措无关,与他跟受害人是否有过节更没有关系。事实上,将交通肇事罪转化为故意杀人罪已有很多司法案例,比如,2009年2月10日凌晨,司机王双娃驾驶货车在108国道将骑车上学的5名中学生撞倒,导致4死1伤,王双娃驾车逃逸,随后被抓,西安市检察院就是以王双娃涉嫌故意杀人罪、交通肇事罪提起公诉的,若罪名成立,王双娃可能被判处死刑。
当然,笔者不是法官,伍某4次碾压乐乐是否出于故意,还须经过严格认定,其行为到底是交通肇事还是故意杀人抑或过失杀人,有待法院作出裁决。但是,当地警方先入为主地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刑拘伍某,其正当性、合法性令人怀疑。伍某4次碾压致人死亡,若只是以交通肇事罪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(即使有逃逸或其他特别恶劣情节也只是处7年以下有期徒刑),那么不仅受害人家属难以接受,我们这些旁观者也无法理解,这样的定罪和判决可能导致更多肇事司机信奉“碾伤不如碾死”这一冷血逻辑,其后果将不堪想象。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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只看该作者 1  发表于: 2010-09-14
看了真是太气愤了!这个司机太没人性了!连畜生都不如啊!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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